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时间:2024-01-31 07:19:17 月度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精品)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创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制定下发了xx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xx]1号《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的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现将我局所承担的交通秩序整治任务细化分解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1、县乡公路管理站

  (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设置方案、目标和计划,重点在二级以上公路、主要县级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

  (2)加强县级公路养护,及时维修处理各种路面病害,达到路面坚实平整,基本无病害,路牙完整整齐,公路桥涵栏杆等附属设施完好。加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对各交管站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周检月评打分考核,保证使各交管站的养护工作全面到位,及时为县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交通路况信息及相关情况,确保县级公路养护达到路面、路肩、边坡干净整洁、整齐划一,无垃圾杂物,无白色污染。

  (3)强化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完善标准、办法,督促乡(镇)村扎实开展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改善和提高乡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2、路政所

  加强路政巡查,形成专人负责,常效管理的机制,及时发现、治理路面抛洒污染,清理县级公路路面及两侧堆积物,及时制止和拆除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确保路面、路肩、边坡无堆积物,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

  3、治超办

  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和流动稽查,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及时为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治超信息及相关情况,使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治理。

  4、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协调县公安交警和建设部门科学划定停车区域,出租车全部入位管理。协调联系市城建委,完善出租车审批手续,推行出租车的公司化运营管理,积极筹备统一购置更新车辆、车牌,规范行车线路等工作;加大出租车车容车貌整治力度,严禁出租车超能力载客、拉客等违法行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文明素质,融入全市统一、规范的客运市场。

  5、运管所

  整治公交车、县乡客运班车站点环境卫生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对车站(站点)的卫生环境、侯车亭站点路牌等设施,车辆进行经常的整治清洗,靓化站容车貌。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县乡公交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点)的安全监管,加强危货运输管理,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严把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重要关卡,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6、整治县城维修行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取缔、规范县城主大街(湖东大街、紫林路、文源路、凤仪街等)道路两侧,占用便道或道路从事修车、洗车业务的经营户;整顿和规范修车、洗车业秩序,对无条件进行室内作业的修车、洗车业户进行坚决取缔,达到修车、洗车业门前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占道经营现象。严格营运车辆上线检测工作,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营运车辆无隐患。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按照局的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局“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2、全面实施阶段。3月15日~5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全面治理交通环境秩序。

  3、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8月20日,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交通秩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4、初评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组将根据工作要求,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工作,加大整治和整改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局将加大对各单位日常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及时完成各方面的工作。

  5、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人大代表、政治委员、清洁工程监督员、志愿者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届时局将提前对各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整治工作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在全县“城乡清洁工程”中创亮点、上台阶。

  2、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整治活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繁重。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创建工作的要求,科学规划,秩序渐进,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要注意总结、及时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信息共享,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2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x〕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x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x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x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x年完成新一轮省、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省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到x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定并完善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的管理办法。完善全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修订完善《x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x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x年1月—x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x年7月—x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20xx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省和“平安x”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3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xx〕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xx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4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xxxxxxxxxxxxxxxxx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

  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

  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

  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

  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

  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

  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

  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整顿和关闭:

  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

  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

  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

  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

  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xx〕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xx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2月~20xx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xx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xx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xx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xx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xx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xx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xx年元月~20xx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xx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xx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

  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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